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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吴农村商业银行与郭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04号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郭立春,男,1981年1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立春名下的房产一处及机车两辆。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办公楼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立春名下的机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黑14-5****、黑14-5****,期限2年;查封郭立春位于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场场部三区***栋的住宅一处,该房产产籍号为:23150502010*************,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