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861赵升与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东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升,孙东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40-4号淮海汽车城128号。法定代表人:尹孟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升,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铁路设计院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东生,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升、原审被告孙东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亦未查询到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楚风苏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徐 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