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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彭龙与王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龙,王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76号原告:彭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八棵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9********。被告:王川,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安庄路***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87********。原告彭龙与被告王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彭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昌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