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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李江龙、周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李江龙,周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李江龙,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周群梅,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江龙、周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李江龙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江龙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江龙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