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255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系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