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69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住所地: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郭清淮,杨洪波(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永全,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元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