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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昌形与被上诉人尹启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昌形,尹启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昌形,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启春,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昌形因与被上诉人尹启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昌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昌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选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冯昌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利利审判员  全建明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腾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