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兴元、杨琼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元,杨琼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391号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七公里处西楚眠山花园商铺2单元1层4室二楼。法定代表人:祖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泠玥,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兴元,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昆明市龙泉路龙溪花园*栋*单元****室。被告:杨琼会,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龙泉路龙溪花园5栋1单元1201室。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兴元、杨琼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冯俊毅人民陪审员 左东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