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西栋与张讲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西栋,张讲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73号原告:温西栋,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讲民,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温西栋与被告张讲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温西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讲民支付车辆租金39000元、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被告租赁原告货车,被告欠原告车辆租金39000元、违约金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温西栋于2017年2月23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以温西栋不能提供张讲民的具体住所地地址,温西栋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温西栋的起诉。现又以被告同一地址重复提起诉讼,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西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