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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1991朱才文与张元龙、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才文,张元龙,杨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才文,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张元龙,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杨春英,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朱才文与被执行人张元龙、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元龙、杨春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