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霍建武与韩建友、卢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建武,韩建友,卢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1民初480号原告:霍建武,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生。被告:韩建友,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被告:卢月敏,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原告霍建武与被告韩建友、卢月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建友、卢月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建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4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建友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9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霍建武现金95400元,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借款人韩建友。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韩建友、卢月敏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建武现持有被告韩建友为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霍建武现金95400元,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借款人韩建友,2015年1月3日。”后经原告找被告催要,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4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韩建友、卢月敏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短信记录、户籍证明可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提交了被告韩建友出具的借条,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因此本院确认该借条的证明力。虽然借条中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建友所欠以上债务系韩建友、卢月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卢月敏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韩建友、卢月敏偿还原告霍建武借款人民币9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被告韩建友、卢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