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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赖建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建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49号罪犯赖建明,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3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赖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赖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赖建明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8.1分,评为2015年度优秀学员。罪犯赖建明于2016年6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赖建明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