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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世杰与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杰,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427号原告:马世杰,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世杰与被告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马世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1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