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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永春与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春,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084号原告:赵永春,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彭杨,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赵永春与被告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永春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永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莉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