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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襄阳合创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新发地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合创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98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合创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关于襄阳合创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未按决定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和信永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286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