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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王军民,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民,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审第三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唐山市境内湖畔丽舍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中二次结构施工发生的劳务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唐山市,故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