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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步辉与黄身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步辉,黄身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389号原告:黄步辉,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健、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身烙,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黄步辉与被告黄身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步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身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身烙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7400元,并支付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黄身烙立即向黄步辉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元。事实和理由:黄步辉与黄身烙系朋友关系。黄身烙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步辉借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2012年12月27日,向黄步辉借款60000元(其中转账支付借款54600元、现金借款4500元);2、2013年8月28日,向黄步辉借款50000元(其中转账支付借款45500元,现金4500元);3、2012年11月21日,向黄步辉借款现金5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3%计收利息。2014年9月1日,黄身烙出具借条一份,主要约定:兹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步辉借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月利率3%,借款人应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如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如发生争议,由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后,黄步辉支付利息情况如下:2013年3月4日支付4500元;4月9日支付5400元;5月29日支付4500元;6月26日支付5400元;8月21日支付4500元;9月28日支付5400元;10月26日支付9000元;12月30日支付5400元;2014年2月27日支付9000元;2014年7月21日支付54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10000元。2015年4月1日,黄身烙与黄步辉进行结算确认,黄身烙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主要内容:截止至2015年4月1日,黄身烙尚欠黄步辉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7400元;黄身烙承诺将于2015年5月1日前清偿全部欠款;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5%计算全额本金的利息,至债务全部还清止;由黄利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黄身烙未还本付息。为此,黄步辉于2017年2月23日诉至本院。黄身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黄步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借款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山支行转账历史流水、黄身烙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黄身烙对黄步辉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黄步辉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黄步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步辉主张黄身烙尚欠借款本金160000元,已提供黄身烙出具的借条、转账历史流水,故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2015年4月1日,黄步辉、黄身烙对借款本金、利息进行结算,确认黄身烙尚欠黄步辉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7400元,黄身烙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黄步辉催讨,黄身烙未及时返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限期返还。黄步辉主张黄身烙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74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步辉主张黄身烙应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以1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此外,借条中约定,如发生诉讼,黄身烙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现黄步辉主张黄身烙应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身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身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黄步辉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7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黄身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黄步辉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为2842元,由黄身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