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360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启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启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360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商务中心B区1319-2室。法定代表人:任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达文、王鹏宏,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启发,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物业公司)诉被告吴启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广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广物业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华广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