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卢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卢山,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卢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