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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学留、王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学留,王明香,梁志军,赵培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04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学留,男,195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明香,女,1948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安学留之妻。被告:梁志军,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赵培青,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梁志军之妻。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学留、王明香、梁志军、赵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