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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535号原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1号62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家群,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系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代表人:张沄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峰,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河北大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晨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