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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明秀、管廷敏、管廷富、李有珍申请执行管庆猛生命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秀,管廷敏,管庭富,李有珍,管庆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秀,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管廷敏,女,1997年1月1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管庭富,男,2007年10月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李有珍,女,194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管庆猛,男,1961年8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王明秀、管廷敏、管廷富、李有珍申请执行管庆猛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0482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管庆猛应当交纳执行费1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庆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恒审判员 李文胜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