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保仁与阳谷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仁,阳谷县人民政府,赵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22号原告:李保仁,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振兴路325号。法定代表人:毕黎明,县长。第三人:赵鹏雨,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仁诉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仁负担。审 判 长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