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陈建平、顾青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陈建平,顾青惠,张家港市永顺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林静然,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青惠,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顺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投资人:陈建平,该厂厂长。苏州市民商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与陈建平、顾青惠、张家港市永顺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永顺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建平、顾青惠应归还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代偿款2018893.08元及相应利息并诉讼费用23551元。永顺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建平、顾青惠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借款200万元,到期后未能归还,民商小微企业合作社为陈建平、顾青惠代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永顺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引发本案纠纷。现被执行人陈建平、顾青惠已经离开本院辖区,下落不明。永顺金属制品厂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在本院尚有大量未履行完毕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平、顾青惠、永顺金属制品厂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在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顾青惠有银行存款19000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平、顾青惠纳入、永顺金属制品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018893.08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455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建平、顾青惠、永顺金属制品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