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申请执行曾之火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156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曾之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被执行人:曾之火。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支行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曾之火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7274.1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借款7274.18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