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应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应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沛儒,任局长。被执行人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天喜。本院在执行应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应县城东xx小区第一号楼第五号、第六号有商铺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应县城东xx小区第一号楼第五号、第六号商铺两间,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