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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新华与王兴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919号原告:彭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