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1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任辉县市公路局副局长,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行贿犯罪,2015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豫072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扣押赃款90万元,由扣押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宣判后,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彬、郭震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国强审判员  蔡永广审判员  李延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