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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77王永与刘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雷,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雷负担。因被执行人刘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