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令仙与熊小强、何明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令仙,熊小强,何明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86号原告:任令仙,女,194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年,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小强,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何明香,女,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令仙与被告熊小强、何明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任令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熊小强、何明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令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小强、何明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3元(任令仙已预交),由任令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