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国建与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张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张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张国建,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建,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住所地顺义区幸福东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东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幸福东区社区居民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国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国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琳书 记 员 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