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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连根与费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根,费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809号原告:戴连根,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费悦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根与被告费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连根于2017年4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连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连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戴连根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