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戴连根与费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根,费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809号原告:戴连根,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费悦平,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根与被告费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连根于2017年4月20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连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连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戴连根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