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新春与杨承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春,杨承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春,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201190014,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渠阳中路61号。被执行人:杨承键,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409130053,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承键木材加工厂。本院在执行黄新春与杨承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新春要求被执行人杨承键偿还借款150000元、利息30000,支付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承键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