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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裴长红、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长红,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裴长红,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江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裴长红与被执行人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长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泉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寄单号为EY405774241CN。截止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裴长红已实现债权2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