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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舒建清与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清,吴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建清,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吴艳平,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758号舒建清与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吴艳平偿还申请执行人舒建清借款20000元,负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艳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