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乔岩丽与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岩丽,陈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53号原告:乔岩丽,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刚,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乔岩丽与被告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岩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后为325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