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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谈朝喜与被告何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朝喜,何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34号原告:谈朝喜,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崔瑞强,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何欣,女,汉族,无固定职业,195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谈朝喜与被告何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朝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朝喜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17元,减半收取2157.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越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