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艳,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504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金发佳苑高层商住楼6幢804,组织机构代码:568181801。法定代表人潘旭荣。被执行人张艳,女,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姚明,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申请执行人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姚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94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艳、姚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G×××××汽车,车辆下落不明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姚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50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