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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荣与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1617号原告:沈荣,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蕴锋,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荣诉被告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蕴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24,856元、擦地板耗材500元、地板清洁费80元、空调移位复位费两次共计200元、冰箱检查费40元、门垫100元、棉拖鞋两双共计60元及鉴定费19,000元。事实理由:2016年1月15日凌晨,因原告所在房屋楼顶水箱进水阀门损坏造成水箱溢水,通过楼顶落水管下来,由于溢水不及排泄造成在原告阳台的雨水管爆管,水冲入原告家中。原告通知物业后,物业勘察了现场情况,并通知水电工关闭进水。但由于屋内进水,造成原告房屋客厅、厨房、南北阳台、壁橱大量浸水,地板变形发霉,家电及物品受损。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涉讼。被告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人。2016年1月15日凌晨,因原告所在的70号楼楼顶水箱液压控制阀损坏,水箱溢水从楼顶的几个雨水管排入路面雨水总管,溢水经过原告房屋南阳台雨水管时,该雨水管爆裂,由于溢水来不及排泄致原告阳台的雨水管爆管,造成原告家中客厅、餐厅等部位地板被水浸泡。原告小区居委会出具的紧急(抢修)维修单记录了物业维修意见,主要内容为:凌晨水箱溢水严重,致使溢水至个别住户,经查系配件老化所致。为确保设备完好及住户安全,建议购置角阀、进水阀、转接头各1只,螺丝32套,由物业公司派员实施等内容。并载明了材料费2,4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因水箱溢水致其房屋进水而对房屋产生损害需要修复的方案及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1月19日,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东侧客厅、餐厅地板变形、变色,墙面粉刷空鼓、涂料起皮;厨房木门变形、变色等损坏主要由屋顶水箱溢水造成装修浸泡引起。经估算,修复原告房屋渗漏损坏的总费用约为24,856元。鉴定费为19,000元,由原告预付。以上事实由房屋产权证、紧急维修单、梅陇镇政府告知书、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本案中,被告未及时对楼顶水箱及配件及时进行检查更换,致配件老化而造成水箱溢水,导致原告家中进水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房屋修复费用有鉴定报告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擦地板耗材、地板清洁费、门垫及棉拖鞋的损失,本院考虑原告受损的情况,酌定350元。冰箱检查费4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客厅空调移位复位费用200元,原告称尚未发生,但在修复地板时上述费用的必然会发生,本院认为原告的该损失合情合理,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荣25,4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46元,鉴定费19,000元,合计190,335.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