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曾刚亮、唐海霞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曾刚亮,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责人:付新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刚亮,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海霞,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刚亮、唐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1月1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