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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96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柏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669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