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4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