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与四川冠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四川冠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94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生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贵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冠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法定代表人:孟晓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四川冠鹰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