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19号原告:王某1,男,2012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母亲),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父亲),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超,天津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志,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天明,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