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建富与张坤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富,张坤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51号申请人张建富,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张坤喜,男,5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张建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富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张建富负担25元,退回申请人张建富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