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建富与张坤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富,张坤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51号申请人张建富,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张坤喜,男,5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张建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富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张建富负担25元,退回申请人张建富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