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璇、刘永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赵璇,刘永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3号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方运平。被告:赵璇,女,汉族。被告:刘永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一般授权。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璇、刘永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伤费5元,由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孝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