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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璇、刘永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赵璇,刘永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3号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方运平。被告:赵璇,女,汉族。被告:刘永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一般授权。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璇、刘永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伤费5元,由原告四川东方廊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孝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