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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岑阿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变更

当事人

岑阿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23号罪犯岑阿峰,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东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阿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9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岑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岑阿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岑阿峰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7.4分,评为2015年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阿峰��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阿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