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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瑜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412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瑜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瑜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