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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金梅与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梅,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24号之一申请人:陈金梅,女,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2幢3单元6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方光玉,总经理。被申请人:方光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陈金梅诉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方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陈金梅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房屋担保。现原告胜诉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保全。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的下列房屋的查封:江岸明珠×#楼×-×室、新时代商业街×幢×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