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众福乐酒家、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众福乐酒家,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众福乐酒家。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号。经营者:杨玉琴,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众福乐酒家负责人,住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山(杨玉琴配偶),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众福乐酒家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众福乐酒家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小宁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洪川 来源:百度“”